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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材料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
發(fā)布時間:2016-04-19   來源:網(wǎng)絡   編輯:上海力興
文章導讀:問: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材料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答: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問: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材料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答: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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