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打寒暑假期工時,如果發(fā)生了受傷事件,在法律上能否認定為工傷?企業(yè)應否支付賠償呢?下面我們來看一組案例:
王某系某大學大三學生。今年寒假,感覺在家無聊的王某,于1月10日到某酒店打工。1月12日晚上上班時,王某因地面上有水不慎滑倒,將手中的熱水瓶打碎,手及胳膊被燙傷,被及時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2860.5元。該酒店只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其他待遇均未支付。近日,王某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咨詢:可不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解讀:
勞動仲裁部門給他的答復是:工傷待遇針對的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秳趧臃ā分械膭趧诱,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在校大學生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不具備《勞動法》規(guī)定的獨立勞動者身份。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見在校學生利用假期打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在身份認定上并不是勞動者,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打工期間受傷的,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進而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受損害可按一般人身損害侵權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工傷是以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單位招用他為其成員,而他在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打工”的概念比較模糊,簽訂勞動合同的肯定是有勞動關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要符合成為單位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guī)則、單位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報酬這些要件,可以認定有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