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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溫津貼發(fā)放標準
發(fā)布時間:2016-07-14   來源:網(wǎng)絡   編輯:上海力興
文章導讀:企業(yè)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
案例
        小李是建筑工地工人,他從媒體上得知每年6月-9月,單位要向露天工作者支付高溫費,但6月公司并未向其支付相應費用,就向公司提出疑問。公司稱,只有當月出現(xiàn)35℃以上的高溫天才會發(fā)放200元的高溫費,因6月沒有高溫天就不發(fā)了。
 
問:公司的說法是否正確?
 
答:不正確。根據(jù)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發(fā)布的《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fā)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fā)[2016]23號),“企業(yè)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也就是說,每年6月至9月,只要單位安排員工在露天工作或者室內(nèi)工作場所的溫度到達33℃,就需要支付每月200元的高溫津貼,與當月氣溫是否達到35℃無關。小李是一名建筑工地工人,屬于露天工作者,公司理應在6月至9月向其發(fā)放每月200元的高溫津貼。所以,小李所在公司以6月沒有35℃而拒發(fā)高溫費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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